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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碧实验室

代理的商品质量太差,司法鉴定助代理商获赔15万

已有 776 次阅读2017-5-3 13:53 | 司法鉴定, 平衡机, 代理商, 代理费, 自由基


王某是某电子科技公司“轮胎安全升级中心”市区级代理,电子科技公司提供给王某电控喷胶机与轮胎胶(BD自由基硅分子聚合材料)。为了开展业务,王某购置了举重机、扒胎机、平衡机、氮气机、工具等共计26千元,租赁门店已付一年期33千元,装修门店已用3万元。王某使用涉案轮胎胶后发现北方专用胶不能在东北寒冷的环境下使用,在和电子科技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王某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子科技公司返还代理费108千元,赔偿房屋租赁费33千元、装修费3万元、购买辅助设备费26千元。

 

为查明电子科技公司提供给王某的北方专用胶是否能在东北严寒的环境中正常使用,王某申请司法鉴定。

 

当地法院委托华碧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华碧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涉案BD自由基硅分子聚合材料在-32℃无自补功能,无法达到静止24小时耐穿刺不漏气


当地法院采纳了华碧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法院认为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电子科技公司提供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属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代理费是为实现合同目的而收取的费用,并非王某的损失,电子科技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理应全额退还收取的代理费。对于王某主张的相关损失,因超过涉及代理费金额的30%,故对该损失部分的金额(房租及辅助设备款)以代理费的30%为限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做出判决:(一)电子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王某代理费108千元;(二)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电控喷胶机一台、BD自由基硅分子聚合材料320公斤;(三)电子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王某租房损失、辅助设备损失、案件受理费等共计5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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