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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碧实验室

切割机质量有问题,司法鉴定查明真相

已有 360 次阅读2017-4-17 14:12

切割机质量有问题,司法鉴定查明真相

江苏省某实业公司向设备公司购买价值14.06万元的"龙门数控等离子、火焰切割机"1台。在使用该设备过程中发现其性能不稳定,存在质量问题,不能正常使用。实业公司多次要求设备公司按双方合同约定的要求交付合格产品,设备公司均以拒绝。设备公司认为设备性能不稳定系实业公司在使用过程中操作不当或遭受撞击所致。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实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签订的机床购销合同,判令设备公司返还已付货款14.6万元,并承担实业公司自付款之日起双倍的银行利息。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经双方同意,由法院依法委托华碧司法鉴定所对涉案设备进行司法鉴定。


华碧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为:轨道直线度、有效切割长度、整机空行速度均不符合《技术方案》要求。未发现涉案设备存在遭受撞击的物证特征。


法院采纳了华碧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法院认为本案中,设备公司的产品经鉴定不符合《技术方案》的要求,且该设备使用未满一年,经设备公司数次调试,仍无法正常使用,该设备也并未履行交付手续,故法院支持实业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实业公司还要求设备公司承担自付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计算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也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解除双方销售合同;实业公司返还设备公司设备;设备公司赔偿实业公司货款、案件受理费等费用共人民币15万元,并承担货款自付款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的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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