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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碧实验室

木饰件不合格误装修,司法鉴定助眀责

已有 424 次阅读2017-4-12 09:31 | 司法鉴定, 装修工程, 合同约定, 饰面板, 意见书

某酒店购买木业公司生产销售的地板、木质家具等木饰件以装修酒店的茶室,酒店预先向木业公司支付了预付款14万元。之后木业公司向酒店发送了部分货物,酒店验收时发现所收到木饰面板的涂饰外观、平整度和材质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且木饰面板与封存样板不一致。双方为此进行了多次协商,木业公司一直未予整改。酒店只好与另外一家供货单位签订合同,所有的货物都进行了重新购买。于是,酒店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当地法院根据酒店申请,委托华碧司法鉴定所对木业公司交付酒店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以及是否与封样样板一致进行司法鉴定。华碧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意见为:涉案木饰面板的涂饰外观、平整度和材质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且木饰面板与封存样板不一致。

法院采纳了华碧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法院认为,华碧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木业公司交付的木饰面板的涂饰外观、平整度和材质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且木饰面板与封存样板不一致,以上事实证明木业公司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使酒店不能正常使用,影响到酒店整体装修工程的进度,并且木业公司对于存在的部分质量问题一直未能有效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判决:木业公司返还并赔偿酒店共16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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